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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牛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王秋民,卫辉市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牛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5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代理审判员沈志勇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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