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王秋民,卫辉市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牛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5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代理审判员沈志勇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