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艾杰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金隅嘉华大厦D座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天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万顺小区X栋X门X楼X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上诉人北京艾杰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天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朱某某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09)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艾杰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艾杰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艾杰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两千一百五十元,由北京艾杰尔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两千一百五十元,由北京艾杰尔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强刚华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周波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宋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