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胡桃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幢X层。
法定代表人任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胡桃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中科辅龙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信息大厦A座X层。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被告日本x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福冈市中央区六本松2丁目12番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代表取缔役。
原告北京胡桃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胡桃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科辅龙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日本x株式会社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桃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桃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胡桃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八百七十六元,减半收取五千四百三十八元,由原告北京胡桃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刘颖杰
二О一О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瞿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