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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胡桃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中科辅龙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胡桃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幢X层。

法定代表人任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胡桃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中科辅龙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信息大厦A座X层。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被告日本x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福冈市中央区六本松2丁目12番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代表取缔役。

原告北京胡桃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胡桃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科辅龙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日本x株式会社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桃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桃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胡桃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八百七十六元,减半收取五千四百三十八元,由原告北京胡桃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刘颖杰

二О一О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瞿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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