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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0年10月14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月11日经由本院决定,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庞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份至2009年4月份,扶沟县X镇“聚鑫苑”小区因入住业主装修房屋,供应沙子、地板等的供应商运送原材料进入该小区时,被告人庞某在未取得物价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多次非法收取供应商数额不等的现金若干。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证明上述事实:1、被告人庞某的供述;2、被害人赵某某、张某、苏某某、王某某陈述;3、证人朱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书证户籍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某破坏社会秩序,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请求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10个月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庞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辩称收取的现金用于物业公司的日常开销了。已经认识到错误,不应强行收取原材料供应商的现金,决心改过自新,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份,李某某等人成立扶沟县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扶沟县X镇“聚鑫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其中被告人庞某在该公司办公室,负责收取物业费用并开具票据。此期间至2009年4月份,该小区业主多人装修房屋,被告人庞某对运送沙子、地板等原材料的供应商,以收取卫生费等名义,强行多次收取多人的现金若干。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庞某当庭如实供述了自己多次收取装修房屋的原材料供应商现金若干的事实。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我是经营沙子、水泥生意的。2008年9月至今往“聚鑫苑”小区送过多次水泥、沙子,都是住户搞装修用的。在我们送沙子、水泥时,庞某多次以收取卫生费的名义强行收取我们50元钱。其中有一次,我的伙计送时,因没交钱,他还扣住车不让走,后来我们托人才把车开回来。3、证人张某陈述,我是销售沙子、水泥、油毡等建筑材料的,从2008年陆续往“聚鑫苑”小区送些货。我被庞某要多次钱,但我只给过他两次,每次50元,共100元。后来,混熟了,不等他要钱,我就给他两盒烟。不然,他捣生意,给用户说我们的东西不好、掺假。4、证人苏某某陈述,我开一个卖地板砖的门市部,2008年9月开始往“聚鑫苑”小区送地板砖。第一次到那里卸货时,有个人拿票据过去要50元钱,并说我们几个卖地板的邻居都交了钱。我不知道咋回事,就也掏了50元钱。后来的两次是庞某来要的,每次都是50元。再后来,庞某来要时我就不给他了,只是给他买盒烟。5、证人王某陈述,我开了个卖地板砖的门市部,2008年麦罢陆续往“聚鑫苑”小区送地板。第一次,庞某要我参加他们的地板砖展销,给我要了300元现金,并开了张收据。后来,我送地板砖时,每次他都给我要去50元钱,还有30元、20元的,不给钱他不让我走,总共给我要走有500元钱。6、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我在小区看门,小区内有装修房子、安装水暖的了,庞某都要给送材料的人要钱。送沙子、水泥的要50元,卖太阳能的要100元,卖防盗窗的要100元。这些钱没有一个人是自愿出,都是他硬要的。他好对人家说,钱不能都赚完,我也得弄个小钱。7、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庞某给送沙子、水泥的要50元,卖太阳能的要100元,卖防盗窗的要100元。这些钱没有一个人是自愿出。他好对人家说,钱不能都赚完,我也得弄个小钱。8、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9、户籍证明一份。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多次实施对他人强拿硬要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庞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雪良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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