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长沙市五里牌邮政运输局宿舍。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长沙市五里牌邮政运输局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郑某某承担。
审判员李教华
二○○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陆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