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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方县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略)x。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华某某(特别授权),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湖南某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中方县x。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2011年11月17日受理原告江苏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8元减半收取16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光礼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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