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高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又名高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0年8月2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蒿沟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29日被濮阳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某某,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高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于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作出(2011)华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卫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高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8月14日,被告人高某在明知没有办理《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它产品出省运输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的车辆,伙同李X、小超(均在逃)从濮阳市X路昆吾园中心动物园将三只幼虎运输至安徽省宿州市,后该三只幼虎被卖给丁克X、陶元X(二人已被判刑)。案发后,三只幼虎已被追回并发还濮阳市X路昆吾园中心动物园负责人杨XX。经濮阳市林业局鉴定,本案的三只幼虎均为东北虎,且东北虎属中国一级保护动物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XX、吴XX、段X萖さ灾担境樟郏嚎跹疤霞⒗栈В翦醒补职智址⒕狗锘肺迤デ⒌妗媳嗜急В翦醒质盗忠熬Ъ翦醒智盗忠ぞ髦⒚ざ髦В翦醒惺闹锒拔涤匆罩⒄薄毖撤碇尚た爸技碜毙毖撤种嘀砝幢「玻瞻』奘菟兄鞘W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相印证。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国家一级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东北虎三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已犯有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作案工具皖x号商务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高某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辩护认为:上诉人高某的行为构成属自首,系从犯,一审量刑重。

经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开庭时,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濮阳市X区森林派出所关于抓捕高某有关情况的说明,即根据运输三只幼虎的车牌号为皖x的商务车的信息,于2010年8月26日确定高某为该案的主要嫌疑人之一,即将高某作为逃犯网上追逃;安徽宿州蒿沟派出所根据网上追逃信息,将嫌疑人高某诱至蒿沟派出所,成功抓获。上诉人高某及其辩护人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运输国家一级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东北虎三只,情节特别严重,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上诉人高某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认为:高某的行为属自首,从犯,经查,宿州市公安局蒿沟派出所、濮阳市X区森林派出所均证实:高某被列为网上追逃犯之后,蒿沟派出所工作人员根据网上信息将其诱至派出所而抓获,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属于自首。上诉人高某伙同李X等人驾车从宿州赶至濮阳,又连夜开车将三只老虎运至宿州,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有上诉人高某供述、证人杨XX等证言证实,不属于从犯。故其辩护人辩护认为自首、系从犯的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考虑到本案的三只幼虎已被追回、发还失主,未造成损失,上诉人高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1)华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

三、作案工具皖x号商务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永红

审判员魏献忠

审判员吕冰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杜鹏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