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某。
被执行人谭XX。
被执行人廖XX,系谭XX之妻。
本院2011年3月14日受理郑某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谭XX、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XX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廖XX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其债务,并对被执行人所购买的住宅房屋查封,现该案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城法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郭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