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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09年9月17日被抓获,同年9月1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于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将在平舆县城陈蕃市场东门准备交易假发票自称叫“徐力”的杨某某抓获,并当场从杨某某携带的包内缴获定额发票50本,金额达80万元。后公安机关在杨某某得住处搜查出制假工具自动号码机一台、惠普多功能复印机一部、激光打印机一部、电脑一台、切割机一部和姓名为“徐立”的名片50张,假驻马店市商业发票10本250份,假定额发票200元的36本,500元的假发票13本,100元的假发票87本,假四联单未用发票15张。

另,公安机关还在被告人杨某某住处搜出假毕业证11份、假军队学历证书20份、假党校毕业证书8份、假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书30份、假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36份,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证书10份、假盛新玲黄某学院手续1份、假驻马店师专毕业文凭9份及假印章模156个、假户口本44本、假离婚证78本、假土地证9份、假企业变更证书8份、假建筑企业资质证书10份、假绝育证书、假二代身份证10份、假二代身份证原材料1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人马XX、赵XX等人证言、物证扣押清单及照片、搜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平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及用伪造的假印章制作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二、作案工具电脑及假发票、证件等予以没收。

被告人杨某某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违反票据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杨某某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上诉人杨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杨某某在实施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杨某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阮景海

审判员马洪涛

代理审判员赵飞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曹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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