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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2010年6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23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30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郑州高新区睿智花园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乘和其一起干装修的陈xx不注意之机,将被害人陈xx放在换下的衣服口袋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600元和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xx的陈述、证人袁xx的证言、物证清单和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退赃,本院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9日起,扣除取保候审期间的天数,至2010年8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年七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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