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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省某某行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省某某,男。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0年11月2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省某某犯行贿罪,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丹、被告人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省某某未经出版部门许可,印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题库,以每本10元的价格销售给驻马店市X路运输管理局,并送给时任该局财务科科长谢某某回扣款3万元。

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省某某未经出版部门许可,翻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材,以每本25元的价格销售给驻马店市X路运输管理局,并送给时任该局财务科科长谢某某回扣款4万元。

2010年11月2日,省某某到驿城区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行贿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驻马店市安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记账凭证、驻马店市X路运输管理局记账凭证、发票、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省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省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省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省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中和

审判员王辉

审判员殷长河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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