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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甲与被上诉人段某乙等15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段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段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段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段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洪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洪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畅慧长,新乡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马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段某乙等15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强平

审判员孙某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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