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天威变压器工程技术咨询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郎宏波,河北辅仁(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应诉、答辩、和解、调解、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质证、辩论、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鹤壁万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鹤壁万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专责,住(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保定天威变压器工程技术咨询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公司)与被告鹤壁万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威公司委托代理人郎宏波,被告万和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威公司诉称:2007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式六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1、#2高厂变及#0启备变共计3台变压器进行增容改造,同时对维修改造的技术标准、维修单价、维修改造费的支付条件和期限,以及合同履行期限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职责,#1、#2高厂变按合同规定期限交工,被告已付清上述2台维修改造费用。#0启备变于2008年10月份完工,目前该台变压器维修改造费被告除支付x元,余款x元未付,双方于2010年6月2日签署对账明细表,被告对所欠款项予以确认。请求判令被告万和公司支付维修款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万和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欠款数额也无异议,由于被告目前经济困难,无力立即支付。
依据原被告双方陈述,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
2007年6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的#1、#2高厂变及#0启备变共计3台变压器进行增容改造,同时对维修改造的技术标准、维修单价、维修改造费的支付条件和期限,以及合同履行期限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其中#1、#2高厂变原告按合同规定期限交工,被告已付清上述2台维修改造费用。#0启备变于2008年10月份完工,合同价款x元,被告除已支付x元(含预付款x元),余款x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2007年6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买卖合同,但依据合同实质内容,原告的主要合同义务系按照被告的要求为被告的电力设备实施增容改造,其劳动成果内容包括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劳务服务。被告的主要合同义务系依约支付报酬。因此本案合同性质应为承揽合同。
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约交付工作成果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维修改造费用x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鹤壁万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保定天威变压器工程技术咨询维修有限公司维修改造款x元。
上述款项限被告鹤壁万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逾期未付清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鹤壁万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仲海
代理审判员曹建业
人民陪审员张洪霞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朱耀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