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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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卢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2月24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1月26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0年11月26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8日11时35分,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豫x号重型罐式货车沿310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灵宝市区函谷酒店前时,与行人闫某相撞,造成闫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证言,书证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报警证明、抓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在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有自首情节,量刑建议认为应当对被告人卢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8日11时35分,被告人卢某某受雇佣持证驾驶三门峡天宇工贸有限公司的豫x号重型罐式货车沿310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灵宝市市区“函谷酒店”前,躲让前方行人时,刹车并向右打方向,车辆撞上了路边行人闫某,致被害人闫某腹腔脏器破裂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某主动用手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该事故经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卢某某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闫某无责任。2009年12月21日,经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解,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闫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协议,由雇佣卢某某的三门峡天宇工贸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闫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x元,该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束。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户籍证明、报警证明、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卢某某投案归案的基本情况。2、证人王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了2009年12月8日11时35分,被告人卢某某驾驶重型罐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闫某无责任的事实。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委托书等证据,证实了2009年12月21日,经调解,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闫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协议,由卢某某受雇佣的三门峡天宇工贸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闫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x元,该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束的事实。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以上证据相印证。上述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形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卢某某犯罪后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视为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所在的公司已经积极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某某的犯罪情节,本院确定其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认罪、积极赔偿及自首情节各减少基准刑的10%、10%、20%,所以,对被告人卢某某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公诉人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案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卫常辉

人民陪审员师苏秦

人民陪审员朱晓丽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文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如下: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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