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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上海某糖酒食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时某

被告上海某糖酒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赔偿原告时某医疗费人民币、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衣物损失费、车辆修理费、拐杖费,共计人民币x.8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赔偿被告上海某糖酒食品有限公司医疗费人民币5922.20元,被告上海某糖酒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的其余医疗费根据商业合同理赔。

三、被告上海某糖酒食品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月10日前赔偿原告时某鉴定费人民币1400元、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扣除被告上海某糖酒食品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伙食费人民币265元,被告上海某糖酒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支付原告人民币3135元;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01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50.50元,由被告上海某糖酒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上海某糖酒食品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年1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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