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汉族,居民。
被告白某,男,汉族,居民。
本院于2011年10月29日受理原告诉某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某,2011年5月11日被告白某向原告借款x元,当时出具借款条据二支,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未付,故提起诉某,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某费用。
被告辩某,同意偿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1日被告白某向原告刘某借款x元,并出具借款条据二支,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未付,故原告涉诉某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白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x元,款项于2011年10月31日前一次付清;
二、原告刘某的其他诉某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x元,收取58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梁斌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田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