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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甲、上诉人安阳市文明大道小学与被上诉人王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男,汉族,1957年2月l5日生,系上诉人杨某甲之父。

注定代理人李海英,女,汉族,X年X月X日生,系上诉人杨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文明大道小学。

法定代表人牛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冯引来,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系被上诉人王某丙之父。

法定代理人程某某,女,汉族,1971年出生,系被上诉人王某丙之母。

委托代理人原宾,安阳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杨某甲、上诉人安阳市文明大道小学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乙、李海英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诉人安阳市文明大道小学的法定代表人牛某及委托代理人冯引来,被上诉人王某丙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丁及委托代理人原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某,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丙

审判员张歆梅

审判员赵锐平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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