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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8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河南言明(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刚、姜克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因与妻子于某×闹离婚,到新郑市X镇X村其岳母白××家,与白××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胡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白××砍伤,后在白某×制止胡某某行凶时,胡某某又将白某×砍伤。经郑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白××损伤程度为重伤,经新郑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望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因与妻子于某×闹离婚,到新郑市X镇X村其岳母白××家,与白××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胡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白××砍伤,后在白某×制止胡某某行凶时,胡某某又将白某×砍伤。经郑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白××损伤程度为重伤,经新郑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其亲属已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等费用共计x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胡某某供述,2009年12月28日22时许,他到辛店镇X村其岳母家要他的身份证,他丈母娘和丈舅就打他,他用事先准备的菜刀,向他岳母头上砍了一刀,他丈舅夺他手中的菜刀过程中,他用刀砍中丈舅的额头。

2、被害人白××陈述,2009年12月28日22时许,她大女婿胡某某敲她家的门,因为胡某某和她大女儿在闹离婚,她没有理胡某某,不知道胡某某是怎样进的院子,胡某某进屋门时,她挡着不让胡某某进屋,她抓住胡某某的胸部向外推,胡某某用手掰她的手指,她用棍在院子里打胡某某,胡某某从身上掏出一把菜刀,向她脸上砍了一刀,后来她就失去知觉了。

3、被害人白某×陈述,2009年12月28日22时许,他到其三姐白××家,看到胡某某和其三姐正在厮抓,他把二人拉开后在一边说话,扭脸看到其三姐捂着脸倒在地上,看到胡某某手里拿着刀,正准备向其三姐砍,他就从后面抱着胡某某,胡某某转身用刀向他头上砍了一刀,他用力将胡某某按倒在地上,向胡某某身上跺了两脚,然后他就报警了。

4、证人于××证实,2009年12月28日22时许,他到白××家看到白××弯着腰,手捂着脸,地上有血,白某×头上流着血,坐在胡某某的身上,用腿压着胡某某拿刀的手,他让白某×打110报警,后来民警就来了。

5、证人于某×、王××证实,胡某某用菜刀砍伤白××和白某×,其内容与被害人白××、白某×陈述的基本一致,且能够相互印证。

6、证人赵××证实,2009年12月28日下午,他卖给一个不到30岁的男子一把菜刀。

7、鉴定结论,白××损伤程度为重伤,经新郑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8、物证照片,被告人胡某某伤害被害人所用的菜刀一把。

9、协议书、收条、撤诉书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胡某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胡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被告人胡某某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勇

人民陪审员沈亚琼

人民陪审员吴俊萍

二Ο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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