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
被执行人天水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与天水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秦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1)天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8月8日前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2011年5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0万元的义务。到期后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企业困难,未能正常运转,银行账号无存款,公司亦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提供以酒及其它物品顶账,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据此,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秦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胜利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巴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