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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一初字第462号原告宋某乙与被告杨某债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乙,男,58岁。

被告杨某,男,47岁。

本院于2010年12月14日受理原告宋某乙与被告杨某债权纠纷一案,2011年1月10日原告宋某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乙以被告现下落不明,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乙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小军

审判员何许清

人民陪审员黄旭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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