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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党某甲诉被告党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党某甲,女,1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党某乙,男,1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原告党某甲与被告党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某甲、被告党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党某甲诉称,我与被告党某乙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2009年7月生一男孩党某乙。婚后被告经常在外打工。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多次擅自离家出走,与我及家人发生矛盾。2011年2月被告不打招呼,欲强行抱走孩子时,与我及家人发生矛盾。现我与被告分居数月,无法继续生活,故起诉要求与被告党某乙离婚。

被告党某乙辩称,2011年2月我与原告及家人因抱孩子发生矛盾,是因为原告说要与我离婚,我心里难受,想去原告家看娃才引起的。我与原告感情很好,且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系男到女家。婚后夫妻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党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及家人因被告外出不打招呼多次与被告发生矛盾。2009年12月29日被告为此曾给原告书写保证书一份。2011年2月14日原、被告分居生活。同年2月18日原告及家人与被告因带孩子一事发生矛盾。嗣后原告党某甲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党某乙离婚,被告党某乙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相处近一年方登记结婚,双方相互了解,婚姻基础较好。被告系到女方家落户,要真正融入原告家庭,需与原告及家人共同努力。原告及家人因被告外出不打招呼而不快,可以批评指正,被告认识到自已的不足,为原告书写了保证书,可见被告非常珍惜与原告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生有孩子且共同生活期间并无大的隔阂,原告现诉请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可见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党某甲要求与被告党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应指出被告系男到女家,原告应体贴谅解被告,被告今后亦应加强与原告的沟通交流。为了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党某甲要求与被告党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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