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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路德(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宏立,河南千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魏永坤,河南千业(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荆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辉,被上诉人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宏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审判员马莉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余萍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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