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荆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路德(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宏立,河南千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魏永坤,河南千业(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荆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辉,被上诉人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宏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审判员马莉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余萍燕(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