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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女,41岁。

委托代理人尤某。

被告王某某,男,46岁。

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3月17日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公告送达被告王某某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尤某到庭参加应诉,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2009年1月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我找被告追要欠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被告欠我工程款6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到孙某现金(x)元整,王某某,2009年1月28日”。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及时偿还借款x元,为此成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实际实施中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并已结算。原告为被告施工后,被告本应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却怠于履行,系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孙某工程款x元整。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某华

审判员王某运

人民陪审员黄某杰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杨乐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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