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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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0年4月29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方集派出所(略),12月1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长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2日晚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陈友智、陈强、彭善云、胡杰、唐雪朋经预谋,准备好钢棍和木棍后,由唐雪朋驾驶豫x面包车,窜至商城县X街道张XX、李XX夫妇经营的商店,手持钢管和木棍进入店内威胁李XX,并将店内一台老虎机抢走逃窜。张XX和邻居立即追赶,将老虎机追回。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老虎机价值人民币4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胁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并当庭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和陈友智、陈强、彭善云(三人均已判刑)及胡杰、唐雪朋(二人均另案处理)预谋抢劫老虎机,并准备了钢管、木棍。晚7时许,由唐雪朋驾驶豫x号面包车,窜至商城县X街道张XX、李XX夫妇经营的商店,并持钢管和木棍进入店内威胁李XX,将店内一台老虎机抢抬上车逃窜。张XX及邻居立即追赶,后将老虎机追回。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老虎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去年10月的一天下午,陈友智、胡杰骑摩托车到俺家。胡杰跟我说俺们到下面抱老虎机玩,我说好。胡杰先走了。后我骑着俺家摩托车带着陈友智到方集一网吧,胡杰、彭善云、唐雪朋都在那。陈友智把一个高个子介绍给我说他叫陈强。陈强说去抱老虎机得找辆车。彭善云说唐雪朋家有车,彭就让唐雪朋回家开车。唐雪朋车开来后,陈强说得把车的后排座卸掉,好放老虎机。俺们六个都动手下后排座。陈强又提议说抱老虎机时手里得拿东西,好吓唬人。陈强拿了根捣台球的球杆,不是陈友智就是胡杰手里也拿一根。俺们就到饭店吃饭。吃饭期间陈强问唐雪朋是租车还是算你一份,唐雪朋说算他一份。饭后先到二道河,回来路上陈友智让车往李集开。陈强让唐雪朋车莫熄火了,万一有人撵好跑。(车到李集街道),除唐雪朋外,俺们五人都下了车。陈强手里拿了球杆,另一个球杆不是陈友智就是胡杰拿着的。我和彭善云手里没有拿东西。我和彭善云冲到商店里,他们三个站在商店门口。我把商店内老虎机插座拔掉,彭善云把老虎机拽到车边,陈强和彭善云把老虎机抬起来放在车后面。看到有几个人从商店冲出来,手里拿着酒瓶子,让俺们把老虎机放下,陈强就让唐雪朋把车开走,从商店冲出来的人见车开走了,就甩酒瓶子把车挡风玻璃砸碎了。俺们开着车往方集方向跑。到了收费站,看到后面有车在追俺们。走到段集大桥头上,后面的车超过来,彭善云把车门拉开,我就跳跑了。直到今年12月6日在家中被方集派出所逮住。

2、被害人张XX、李XX陈述了几个人拿着木棒闯进他(她)家商店,抢走老虎机及后来和邻居一起追撵的事实经过。

3、证人陈XX证明:陈强就叫唐雪朋把车直接停商店门口。俺们5人都下车了,我拿一根木棒子在手上,陈强拿根钢管,俺们各站在车门边。我看到胡杰进了商店去抢老虎机,不知是光头还是胡鹏程也进去抢老虎机,进去的两个人手里都没有拿东西,进去就搬老虎机,他俩硬把老虎机搬到车上。当时车门还没有来的及关,有人(男的)把车玻璃砸碎了。俺们把车开着就跑了。我们拿钢管和棒子没有打人,只是如果抢老虎机时,有人上来撵时吓唬他们。

4、证人陈X证明:晚上8点左右,看见街上一家商店门开着,门口有台老虎机,俺们就下去了,到商店里面抱着老虎机就往车上抬,抬老虎机的是老幺(彭善云)和一个瘦高个,我和陈友智,另外一个人拿着钢管和台球棍跟在后面,当时屋里有女的玩牌,看见就追了出来,我们把老虎机放在车后面上去就跑了。

5、证人彭XX证明:看到屋里没有人,陈友智和陈强就手里拿着球棒子首先冲进商店里,胡杰和王某某抬老虎机就走,这时我在车后面站着,商店里的人听到外面有动静就都出来了,陈友智和陈强就拿着球棒子拦着人,胡杰就放下老虎机也去拦人,老虎机倒在地上,王某某就喊我去抬,俺两个就把老虎机抬到车上后就开车跑了。

6、证人唐XX证明:是彭善云让自己出车拉老虎机,只到后来他们把老虎机抬上车,有人砸车才知道他们是来抢东西及后开车逃跑等情况。

7、证人周XX证明:2009年10月22日晚7点多,汤某某租其车追撵抢老虎机的人到段集大桥处情况。证人汤某某的证言与周其银的证言、被害人张XX、李XX的陈述互相印证。

8、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物品估价鉴定书证实老虎机价值400元。老虎机照片、木棍照片证实老虎机及木棍情况。(略)被告人情况说明证实王某某于2010年12月6日被(略)。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老虎机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主体身份。

9、本院(2010)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陈友智、陈强、彭善云三人伙同他人抢劫老虎机及被判刑情况。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胁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某与同案犯陈友智、陈强、彭善云在抢劫的起意、组织及参与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6日起至2014年3月5日止)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树

审判员陈尧

审判员赵开友

二○一一年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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