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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郑仲裁字第158号仲裁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住所地:郑州市金某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瑜,北京市昱晴(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某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

仲裁被申请人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某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瑜,北京市昱晴(略)事务所(略)。

申请人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计量科学院)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09)郑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计量科学院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赵昱,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牛某某,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的委托代理人赵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计量科学院申请称:1、中建公司选定的仲裁员秦超贤,不在郑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送达给计量科学院的第二届仲裁委仲裁员名册内,仲裁程序违法。2、本案所涉工程由省政府投资建设,资金某源主要为财政拨款。仲裁裁决确定的工程款中,包含了390多万元中建公司没有实际承做的装饰工程款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09)郑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

中建公司答辩称:1、仲裁委送达给中建公司的仲裁员名册中包含秦超贤的名字,在仲裁庭审中,计量科学院未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提出异议,仲裁程序合法。2、涉案工程中,装修工程部分的费用,中建公司已按照结算材料核减x.54元,计量科学院所称的390多万元无依据。3、我方属国有公司,如放弃债权也是国有资产流失。支付工程款,是市场经济下国有资产的正常流动,与违背公共利益无关。仲裁程序合法。请求驳回计量科学院的申请。

质监局的意见同计量科学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2009年6月1日,第三届郑州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在新聘任的仲裁员中包含有秦超贤。此后,仲裁委开始使用新的仲裁员名册。计量科学院在本案中提交的第二届仲裁委仲裁员名册,无证据证明,该名册系由仲裁委在本案仲裁程序中所送达。且计量科学院在仲裁程序中以及仲裁庭审时,均未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提出异议。故本案仲裁程序合法。本案仲裁处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计量科学院认为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计量科学院在本院庭审结束后,向法院提出,对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7月3日仲裁委使用的名册进行调查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09)郑仲裁字第X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负担。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代理审判员王某利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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