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登封市蓝天建材厂。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上诉人登封市蓝天建材厂与上诉人郑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某市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郑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马增军
审判员周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杨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