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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蓝天建材厂与郑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登封市蓝天建材厂。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上诉人登封市蓝天建材厂与上诉人郑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某市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郑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马增军

审判员周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杨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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