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长岭县X镇信用社信贷员。
被告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干部。
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鲁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07年2月5日,被告鲁某某在长岭县X村信用联社长岭镇信用社借款x元,到期日2008年2月5日。贷款逾期未还,原告诉至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鲁某某于2009年11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
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鲁某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高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