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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与被告河南宏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河南宏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东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兴,河南艳阳天(略)事务所(略)。

原告肖某与被告河南宏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醒书。2009年9月24日,依法由审判员张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0年12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诉称,2007年6月,被告将其开发宏程家园X号楼东单元X房交付给其,顶棚抹灰层存在空鼓和裂缝,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6条约定,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履行保修义务。但经过维修,空鼓和裂缝不仅未得到有效修缮,反而继续扩大,现该房抹灰层厚度已达到5厘米,存在安全隐患,现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其因房屋不能出租造成的损失x元;2、赔偿现装修房屋比四年前装修房屋多支出的人工费、材料费x元;3、赔偿因四年维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误工费)x元;4、赔偿其和其丈夫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5、赔偿维修费用x.16元。

被告宏伟置业公司辩称,如原告房屋空鼓和裂缝确实存在,其同意对空鼓和裂缝进行维修。

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分别委托有关机构作出如下鉴定意见及技术方案:1、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的豫基研(2010)建质鉴字第X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原告肖某房屋内顶棚(含室内全部顶板,厨房、客厅顶梁)抹灰层出现空鼓、裂缝与施工质量有关。

2、2010年9月16日,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的技术方案一份。

3、河南龙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的豫龙华司鉴(2010)建价鉴字第X号鉴定报告一份,鉴定意见为:肖某位于宏程家园X号楼东单元X房根据维修施工方案进行维修费用的工程造价为x.16元。

原告对证据1、2、3均无异议,被告对证据1认为双方争执的焦点是维修方案,全部维修还是部分维修,该鉴定并未解决这一方案,故无鉴定必要。对证据2认为可以证明房屋需要部分维修,无需将整个抹灰层维修,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对证据3认为需要修复的面积为40平方米,说明是部分维修,造价过高,超出了济源市的施工造价。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委托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及技术方案1、2、3,原告均无异议,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推翻上述鉴定意见及技术方案,本院均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6年12月4日,原告预定宏程家园X号楼东单元X房,结构为两室两厅,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94.58平方米。2007年6月23日,被告将该房屋交付原告,原告将房款付清,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十六条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房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后,因房屋顶棚存在空鼓及裂缝,被告对上述问题进行过维修,但仍存在空鼓和裂缝。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多次维修不能解决上述问题,坚决不同意由被告继续维修。2010年3月3日,原告申请对其位于宏程家园X号楼X房房顶棚抹灰层空鼓、裂缝进行质量鉴定,并申请作维修方案设计以及维修费用评估。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豫基研(2010)建质鉴字第X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原告肖某房屋内顶棚(含室内全部顶板,厨房、客厅顶梁)抹灰层出现空鼓、裂缝与施工质量有关。支出鉴定费7000元。2010年9月16日,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的技术方案一份,维修方案为1、剔除粉刷层:将空鼓开裂部位的粉刷层剔除干净,剔除至密室部位;2、清除表面杂质:将粉刷层剔除部位混凝土表面的灰尘、油污等杂质清除干净,必要时可用浓度10%的火碱溶液清洗;3、粘贴面处理:基层表面清理干净后,应洒水湿润,并在表面涂素水泥浆(掺加建筑胶),以增强粘结力、防止抹灰层脱落;4、施工抹灰层:粘接面处理完毕后,抹灰施工应分层进行。该工程可分为两层抹平,第一层采用1:1:4水泥石灰砂浆,第X层采用1:0.5:3水泥石灰砂浆,抹灰层厚度与原有抹灰层一致;5、加强措施:在新旧抹灰层交接处,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在交接处粘贴x宽玄武岩纤维布,应保证纤维布与抹灰层粘结牢固;6、施工面层:待抹灰层完全干燥后,进行表面腻子及涂料施工。质量控制,抹灰层施工及验收应严格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x-2001)执行。支出费用6000元。2010年11月15日,河南龙华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豫龙华司鉴(2010)建价鉴字第X号鉴定报告一份,鉴定意见为:肖某位于宏程家园X号楼东单元X房根据维修施工方案进行维修费用的工程造价为x.16元。支出鉴定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宏程家园X号楼东单元X房屋一套,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住宅质量标准向原告交付房屋,但被告交付的房屋顶棚存在空鼓、裂缝问题,被告虽予以维修,但仍存在空鼓、裂缝质量问题,经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鉴定,鉴定意见为房屋内顶棚(含室内全部顶板,厨房、客厅顶梁)抹灰层出现空鼓、裂缝与施工质量有关。被告出售的房屋顶棚不符合合同中的质量约定,故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河南龙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对肖某位于宏程家园X号楼东单元X房根据维修施工方案进行维修费用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x.16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因房屋4年不能出租造成的损失x元,考虑到确实因该质量问题造成原告不能正常使用,原告主张的该损失属于可预期利益,但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过高,结合济源市同区域房屋出租市场价格,本院酌定损失数额为x元。关于原告主张的现装修房屋比4年前装修房屋多支出的人工费、材料费,考虑到人工费提高、物价上涨因素,该损失确实存在,但原告主张的明显偏高,根据近4年人工费及物价上涨情况,本院确定该损失为2000元。原告主张的四年维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误工费)x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宏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肖某x.16元;

二、驳回原告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1元(其中缓交2301元),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1401元,鉴定费x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鲍东敏

审判员田家恺

人民陪审员王小莉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姚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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