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运莉,女,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马某某,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运莉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10)洛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运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方运莉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洛阳天源公司的100万元用于拟成立的香港投资顾问公司的前期运作上,其有履约能力、也进行了合作期间的投资、没有虚构事实、合同诈骗不能成立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洛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晓明
审判员牛晓萍
代审判员石笑飞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凤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