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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

被告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丁某承担。

审判员杨来发

书记员卜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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