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
被告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丁某承担。
审判员杨来发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