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
原告楼某
被告朱某
被告刘某
被告朱某
被告朱某
被告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楼某与被告朱某、刘某、朱某、朱某,被告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楼某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某、楼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25元。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