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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巫某某、黄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

负责人叶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系中国大地(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巫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无业,居民,住(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新根,湖南湘泰(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巫某某、黄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0)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于2010年12月9日以“经双方协商,上诉人已与巫某某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撤回本案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522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湘武

审判员曹阳

审判员刘飞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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