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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诉被告常德市X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1957年出生。

被告常德市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牟某,该镇镇长。

原告杨某诉被告常德市X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8月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杨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长邹玉森

审判员尹小强

审判员顾孔军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易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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