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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李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5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李某婷。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五百元;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李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5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李某婷,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发生矛盾,遂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登记结婚,且共同生育一女,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只要能够正确对待,妥善处理,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普

人民陪审员王某强

人民陪审员赵郑某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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