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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与被告醴陵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醴陵某某医院,住所地醴陵市瓷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巫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系醴陵某某医院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某、参加诉讼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醴陵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某为由,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某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交纳6925元,被告醴陵某某医院自愿负担。

审判长刘午平

代理审判员谢某红

人民陪审员李华荣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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