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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虎与鲁某某、曹某某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某(启)虎,男,1962年12月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某,男,1966年2月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男,1960年8月生,汉族,。

上诉人鲁某虎与被上诉人鲁某某、曹某某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8)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鲁某虎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5月19日对鲁某虎、鲁某某进行了询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8)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退回鲁某虎。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宋池涛

审判员李进军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李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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