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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与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男,生于1964年4月,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纪坤,宛城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生于1949年10月,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66年4月,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汉林,卧龙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黄某乙与被上诉人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宛龙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黄某乙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罗纪坤、贾某某,被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汉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飞

审判员李进军

审判员李晓梅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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