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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岭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女,1984年1月10日,汉族,无职业。

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9月3日,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陈瑜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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