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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0年9月2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阳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于2010年10月28日经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阳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某某,河南飞龙(略)事务所(略)。

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9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乘坐出租车到京珠高速806至807界碑处,以5000元的价格向一名男子购买了三包毒品。当返回行至焦晋高速焦西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盘查,当场从赵某某上衣口袋内查获疑似毒品三包(已上缴)。经鉴定,被查获的一包毒品中含有海洛因成分,重量为24.4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时均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石某某的证言、年龄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在案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的非法持有毒品的时间短,认罪态度较好的从轻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2011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田英明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姬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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