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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湖南湘鄂情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某、彭某某、长沙帝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湖南湘鄂情餐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路名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少青,XX一星(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龙建良,XX天隆(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长沙帝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如泉,XX百杰(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易臻,XX百杰(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长沙帝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长沙帝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雨花区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长沙帝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XX市XX区X村XX栋XXX号。

申请再审人湖南湘鄂情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某、彭某某、长沙帝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二0一0年十月八日作出的(2010)株中法执裁字第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湘鄂情餐饮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长何剑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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