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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诉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女,1965年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高某某,男,1967年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于2010年元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董贵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高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某某诉称,高某某借款x元,约定利息2分,应归还本息x元。

高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高某某于2008年12月21日借林某某款x元,约定于2009年4月30日付请,如到期不还按2分计息。高某某至今未偿还,林某某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予保护。高某某借林某某款x元,有借据为凭,应当按约定时间予以偿还,林某某请求归还欠款并请求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林某某欠款x

元及利息x元,共计x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49元,由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贵胡

二Ο一Ο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曹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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