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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有诈骗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顺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以给赵XX女儿安排工作为名,在新密市新城骗取赵XX现金共x元。案发后已退赔。被告人李某某于2010年6月7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XX陈述,证人宋XX、王XX、位XX、程XX、谷XX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欠条及收到条,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有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主动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俊峰

审判员杨进生

人民陪审员梁书灿

二О一О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卢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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