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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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诉专利复审委专利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某。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熊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贾某某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的第x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熊某、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x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贾某某的申请号为第x.X号、发明名称为“单一热源热电池”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而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x号决定中认定:

一、本决定依据的文本

由于贾某某在提交复审请求和对复审通知书进行书面答复时未提交任何某改文本,因此第x号决定依据的文本为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即贾某某于申请日2005年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本申请的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从周围环境中吸收热转换为电能且不需要温差存在的装置,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采取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装置,该装置由P型半导体、金属层和夹在P型半导体层和金属层之间的绝缘层构成。

但是,该装置在说明书现有的描述下无法从周围环境中吸收热而转换为电能(即:不能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申请的说明书中给出在同一温度下,P型半导体易于束缚电子,金属层易于发射电子,由于绝缘层很薄,金属层发射的电子可以穿过绝缘层而与P型半导体的空穴复合,这样就实现电荷的定向迁移,金属层带正电,P型半导体带负电,这样就构成一个电池。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就说明书现有的描述,上述装置结构是明显的金属-绝缘体-半导体结构,对于该结构在开始形成时由于费米能级的差异,金属中的活跃电子可以穿越薄的绝缘层到达P型半导体中,从宏观来看可以是电流的定向移动,但是随着金属电子的隧道效应,在金属层的接触绝缘层的表面上就会形成正电荷区,在P型半导体层接触绝缘层的表面附近就会形成负电荷区,这样金属的费米能级相对P型半导体区下降,在金属层和P型半导体层之间就会形成一个由金属层区指向P型半导体层区的内建电场,该内建电场就会进一步抑制电子的继续遂穿,一直到达热平衡状态(在周围的热环境下,金属层和P型半导体层的热平衡状态)(该到达热平衡状态的过程是瞬间就可以完成的),当达到热平衡状态后,从宏观来看,就不会再存在电子的定向移动了(此时,即使外接电路接通也不会存在电流流动,不会像贾某某在说明书中阐述的那样,会把周围的热能转换为电能);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也无法知道本申请的上述结构在不利用温差效应下如何某周围环境中吸收热量,这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公开的上述装置无法继续向外界供电,不能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

综上,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不能实现该发明。

三、关于贾某某的意见陈述

对于贾某某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第一点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整个原始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都指出电池是由P型半导体、金属层和绝缘层构成的,所以该电池装置,按照贾某某原始公开的内容理解可以只考虑一个结,但是考虑一个结时,就像上述评述中阐述的,该装置无法向外界供电,解决不了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次,即使考虑两个结,无论在外接电路断开还是接通时,都不会出现循环的电流,而且在外接电路断开时,该装置的两个线头电势也是相同的(原理在上述评述中已经阐明),所以,当外接电路接通时,不会出现电流的循环流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没有给出量子隧道效应结的宽度大于扩散结的宽度,而且也没有理论基础和实验结果能证明由于上述两个结的宽度不同,就能得出量子隧道结在很少的积累电荷就可以产生很高的积累电势。贾某某进行的数学推导与本申请没有任何某系,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以考虑。

对于贾某某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第二点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首先,热力学第二定律指出:1、热不可能自发地、不付代价地从低温物体传到高温物体,即不可能使热量由低温物体传递到高温物体,而不引起其他变化,这是按照热传导的方向来表述的;2、不可能从单一热源取热,把它全部变为功而不产生其他任何某响,这是从能量消耗的角度说的,它说明第二类永动机是不可能实现的。其次,迄今为止,热力学第二定律仍然是公认的自然界的普遍规律,贾某某既然承认本申请是基于热力学第二定律不成立的基础上实现的,其必然违反了自然规律,其必然是不能实施的,因此本申请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因此,贾某某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贾某某虽然提交了三个证据,但是并不能证明热力学第二定律不成立,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4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原告贾某某不服第x号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本申请是在实现重大理论突破的情况下研制成功的,理论和实验都表明热电转换是可逆的,且相关论文已经公开发表。本申请的说明书已经对发明作出清楚的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只要制造出该结构,即可实现本申请。被告用错误的理论认为本申请不能产生持续电流,而我的实验和理论推导都说明能产生电流。因此本申请是能够实现发明目的的,且并不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x号决定,并依法授予本申请专利权。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第x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申请日为2005年4月18日,公告日为2006年11月1日,申请号为x.X,名称为“单一热源热电池”的发明专利申请(即本申请),申请人是贾某某。

2008年4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主要理由为:

1、说明书描述的装置结构是明显的金属-绝缘体-半导体结构,对于该结构在开始形成时由于费米能级的差异,金属中的活跃电子可以穿越薄的绝缘层到达P型半导体中,从宏观来看可以是电流的定向移动,但是随着金属的隧道效应,在金属层的接触绝缘层的表面上就会形成正电荷区,在P型半导体层接触绝缘层的表面附近就会形成负电荷区,这样金属的费米能级相对P型半导体区下降,在金属层和P型半导体层之间就会形成一个由金属层区指向P型半导体区的内建电场,该内建电场就会进一步抑制电子的进一步遂穿,一直到达到热平衡状态,当达到热平衡状态后,从宏观来看,就不会再存在电子的定向移动了;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也无法知道如何某能使本申请的上述结构能够从周围环境中吸收热量转换为电能,这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公开的上述装置无法继续向外界供电,不能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总而言之,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不能实现本申请。

2、即使考虑贾某某所述的两个结,无论在外接电路断开还是接通时候,都不会出现循环的电流。而且,在外接电路断开时,该装置的两个线头电势也是相同的。所以,当外接电路接通时,不会出现电流的循环流动,因此,也就无法继续向外界供电,也就不能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总之,上述理由不能证明本申请的说明书已经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提出的技术方案实现该发明。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贾某某于申请日2005年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贾某某对该驳回决定不服,于2008年7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作任何某改。贾某某认为:1、金属层、绝缘层和P型硅之间形成的量子隧道效应结和金属层与P型硅之间形成的扩散结的内生电动势并不相等,由于量子隧道效应结的宽度大于扩散结的宽度,因此很少的积累电荷就可产生较高的积累电势,从能量选择上看,量子隧道效应结对高能电子进行选择,而扩散结的高能电子在更近的距离上与空穴电子复合而浪费了能量,因此两个结的内生电动势并不相同;2、本申请是在证明热力学第二定律不成立的基础上实现的;3、中科院生物物理所研究员徐业林的发明“无偏二极管”也是一种热电转换装置,已经获得专利,专利号x.1。基于上述理由,贾某某认为本申请的说明书已经对本申请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09年2月5日向贾某某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发出前置审查通知书。在前置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坚持了原驳回决定。

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09年4月20日向贾某某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装置在说明书现有的描述下无法从周围环境中吸收热而转换为电能,就说明书现有的描述,上述装置结构是明显的金属-绝缘体-半导体结构,随着金属电子的隧道效应,在金属层的接触绝缘层的表面上就会形成正电荷区,在P型半导体层接触绝缘层的表面附近就会形成负电荷区,这样金属的费米能级相对P型半导体区下降,在金属层和P型半导体层之间就会形成一个由金属层区指向P型半导体层区的内建电场,该内建电场就会进一步抑制电子的继续遂穿,一直到达热平衡状态,当达到热平衡状态后,从宏观来看,就不会再存在电子的定向移动了;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也无法知道本申请的上述结构在不利用温差效应下如何某周围环境中吸收热量,这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公开的上述装置无法继续向外界供电,不能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总而言之,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不能实现该发明。

贾某某于2009年5月24日针对复审通知书进行了书面答复,未对申请文件作任何某改,其认为:1、本申请的说明书已经作出了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只要制造出该结构,即会实现本申请,并对内生电动势进行了数学推导;2、热力学第二定律并非普遍规律,因为其根本就不成立,并举出三个证据来证明。

贾某某于2009年5月27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此次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前次意见陈述书附页第2页第2行“ε=UO+UAO+UBO”应为“ε=UO+UAO-UBO”,属于书写错误,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第2页的替换页。

经合议,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并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了第x号决定。

以上事实有本申请、第x号决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贾某某对第x号决定的案由部分以及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不持异议的部分,本院经审查,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本案中,本申请为一种热电转换装置,不需温差就能实现由热能到电能的转换,但是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未具体阐述通过本申请所载明的结构如何某不利用温差效应的情况下从周围环境吸收热量。此外,热力学第二定律为公认的科学定律,贾某某在复审程序及庭审过程中均表示本申请是在热力学第二定律不成立的基础上实现的,亦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三份证据作为本申请的科学依据,但是这三份证据仅是其复审意见陈述书及其所发表过的有关热力学第二定律不能成立的文章,并且其提交证据中的数学推导仅在意见陈述书中予以阐述,未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列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本申请说明书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能当然地得出热力学第二定律不能成立的结论,也无法实现本申请。因此,本申请的说明书所给出的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不能实现本申请,第x号决定据此认定本申请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结论正确,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被告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驳回原告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文毅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陈文煊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轶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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