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马某某诉解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某

(2009)开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系长沙市开福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5月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湘江中路一段X号一楼门面及二楼后半部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08年5月5日至2009年5月4日,租金每月1.666万元,如遇国家政策性拆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条件终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从2009年3月份始至2009年6月份共欠原告租金x元。因合同到期,且该房屋在拆迁之列,2009年4月24日,原告发函给被告要求终止租赁合同,被告拒绝搬离,故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腾退租赁原告所有的湘江中路一段X号一楼门面及二楼后半部房屋;被告支付原告房租x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解某某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进行庭外调解。

本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自愿达成如下和解某议:

一、原、被告自愿解某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解某某自愿在2009年6月27日17时前腾空其租赁的原告所有的湘江中路一段X号一楼门面及二楼后半部房屋,原告马某某自愿一次性支付给被告解某某补偿费11万元。

二、本案受理费x元,因调解某式结案减半收取x元,执行费5000元,合计x元,原告马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本院将上述和解某议作为调解某议予以确认。

本调解某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艾文博

代理审判员王爱云

人民陪审员庞梅霞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任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