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罗某某与唐某某雇佣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绥宁县X乡党坪居委会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国平,绥宁县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现暂住长铺镇三小对面。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唐某某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09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并考虑双方系亲属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5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贺良国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贾燕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