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绥宁县X乡党坪居委会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国平,绥宁县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现暂住长铺镇三小对面。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唐某某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09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并考虑双方系亲属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5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贺良国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贾燕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