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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六环化学研究所与曹某某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六环化学研究所。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系该所(略)。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策,辽宁诚信为民(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沈阳市六环化学研究所(简称六环研究所)为与被上诉人曹某某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六环化学研究所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市六环化学研究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市六环化学研究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六环化学研究所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飞

代理审判员陈洪军

代理审判员陈铁强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林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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