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志丹县进龙汽配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梅、袁某某,陕西旷达(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志丹县进龙汽配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井延平
审判员刘彩虹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马婧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