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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味天下公司诉卢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味天下国际饮食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

上诉人百味天下国际饮食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味天下公司)与被上诉人卢某某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2010年8月16日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0年4月2日,百味天下公司(甲方)与卢某某(乙方)签订代理合同,约定乙方代理“饭好佳”自热米饭系列产品的经营区域范围是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乙方只能在此区域内经营销售或从事代理业务,乙方未取得本合同之外的书面许可,不能以任何形式跨区域直接经营。乙方如约取得垄断市场代理权益,须向甲方交纳代理费2万元。合同期限为1年,自2010年4月2日到2011年4月1日止。甲方不得擅自在乙方代理区域内发展第二家代理商。乙方可在其代理区域内发展下级代理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对方赔偿违约金(代理费)。

同日,百味天下公司出具了商标授权书,载明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卢某某生产经营自热米饭系列,免费使用“饭好佳”商标,授权使用时间为2010年4月2日至2011年4月1日。

同日,百味天下公司出具代理授权书,载明卢某某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开展“饭好佳”自热米饭系列生产经营活动,授权代理时间为2010年4月2日至2011年4月1日。

同日,卢某某向百味天下公司交纳1万元代理费。同年4月10日,卢某某向百味天下公司交纳1万元代理费。

同年4月24日,卢某某向百味天下公司支付了3000元订货款。卢某某称付款后,并未收到货物。

诉讼中,卢某某提交了一份陆根祥与百味天下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载明陆根祥代理“饭好佳”自热米饭系列产品的经营区域范围是贵州省六盘水市,合同期限为1年,自2010年5月3日到2011年5月2日止,百味天下公司不得在陆根祥代理区域内发展第二家代理商。百味天下公司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

诉讼中,卢某某提交了交通食宿费发票及律师代理费发票。陆根祥支付交通住宿费1363元,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卢某某认可除上述费用外,无其他实际损失。

另查,贵州省六盘水市现辖钟山区、六枝特区、盘县和水城县四个行政区域。

上述事实,有代理合同、授权书、公证书、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据、发票等证据材料及原审法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卢某某与百味天下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代理合同约定百味天下公司不得擅自在卢某某代理的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发展第二家“饭好佳”自热米饭系列产品代理商。但根据陆根祥与百味天下公司签订代理合同,陆根祥取得了贵州省六盘水市的“饭好佳”自热米饭系列产品的代理权。由于六枝特区属于六盘水市的一个辖区,导致陆根祥、卢某某都取得了六枝特区的独家代理权。鉴于百味天下公司违反合同义务,在卢某某代理的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范围内发展了其他“饭好佳”自热米饭系列产品代理商,导致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故百味天下公司的违约行为属于根本违约行为,卢某某要求解除双方代理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合同解除后,百味天下公司应将已经收取的2万元代理费返还卢某某,对卢某某该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在合同被解除后,卢某某要求百味天下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卢某某要求百味天下公司赔偿其实际损失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充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卢某某主张的律师费不属于其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范畴,故对卢某某要求百味天下公司赔偿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卢某某此前曾向百味天下公司支付订货款3000元,但其并未实际收到货物,百味天下公司亦不能举证证明收款后已向卢某某发送货物,故卢某某要求百味天下公司返还订货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原审法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卢某某与百味天下公司于二○一○年四月二日签订的《“饭好佳”自热方便米饭代理合同》;二、百味天下公司返还卢某某代理费二万元及订货款三千元;三、百味天下公司赔偿卢某某经济损失一千三百六十三元;四、驳回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百味天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确实有违约行为存在,但是上诉人认为因为合同性质为代理合同。因此,被上诉人仍有根据本合同在本区域进行经营、销售并发展其他代理商从而实现收益的现实可能,未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的地步,因此,上诉人不同意解除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另外,在原审庭审过程中,双方都认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了货,被上诉人并未提出所发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上诉人不同意返还订货款三千元。

被上诉人卢某某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上诉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上诉人在原审期间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明其向被上诉人发送过货物:1、北京吉祥顺通货运有限公司托运单,其中“到站”栏载明“贵州六盘水六枝县”,结算方式为“到付”。该托运单的运费金额、保价费、托运人签字等栏目没有填写相关信息,该托运单没有盖章;2、百味天下公司的“饭好佳”自热米饭订货清单。在本案二审过程中,上诉人陈述:没有核实过货物托运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百味天下公司在原审法院提交的托运单及订货清单及在本院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卢某某与百味天下公司的代理合同约定:百味天下公司不得擅自在卢某某代理的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发展第二家“饭好佳”自热米饭系列产品代理商。百味公司违反该约定,通过合同授予案外人陆根祥贵州省六盘水市“饭好佳”自热米饭系列产品的独家代理权。鉴于六枝特区属于六盘水市的一个辖区,百味天下公司的行为导致陆根祥、卢某某都取得了六枝特区的独家代理权。百味天下公司违反了其与卢某某的合同约定,在卢某某代理的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范围内发展其他“饭好佳”自热米饭系列产品代理商,造成卢某某通过合同取得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独家代理权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百味天下公司的违约行为属于根本违约。原审法院根据卢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其行为没有达到根本违约的地步,不同意解除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在原审法院提交的托运单载明的到站名称与卢某某和百味天下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载明的卢某某的地址“六枝特区”不符,且缺少托运人签字,其提交的订货清单系自行制作,该两份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向被上诉人发货。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九十二元,由卢某某负担一百元(已交纳),由百味天下国际饮食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九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百零九元,由百味天下国际饮食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某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代理审判员李轶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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