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10)大海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中,因上诉人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伟
代理审判员陈铁强
代理审判员金莹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林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