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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10)大海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中,因上诉人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伟

代理审判员陈铁强

代理审判员金莹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林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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