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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受理了原告毛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延勇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诉称,2005年原告毛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吴某相识,2006年9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2008年被告被判刑十二年,使原告毛某思想上受至压抑,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被告吴某辩称,原告起诉属实,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06年9月6日,双方自愿在张家界市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添置共同财产。2008年5月,被告吴某因犯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毛某与被告吴某自愿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毛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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